当事人信息
原告:静宁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中街新世纪商厦。
法定代表人:余某(未到庭),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住甘肃省静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静宁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静宁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静宁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静宁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