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振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鹏,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桓宾,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荷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振华与被告龙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振华以与被告龙荷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荷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振华撤回对被告龙荷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振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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