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文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学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曹学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昌县供热公司以曹学祥已交纳了拖欠的采暖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永昌县供热公司撤诉。
永昌县供热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