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欣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王欣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王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王欣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伟,山东海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兰,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诉被告王英、被告韦学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英、被告韦学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撤回对被告王英、被告韦学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100元,由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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