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欣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王欣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王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王欣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伟,山东海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兰,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诉被告王英、被告韦学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英、被告韦学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撤回对被告王英、被告韦学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100元,由原告王欣爽、原告王欣宁、原告王展、原告王欣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