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 负责人:程清亮,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崇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王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崇肖、王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王崇肖、王珂偿还本金款211159.1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崇肖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7-1号1-1-3/1-1-4,建筑面积75.56平方米的房产,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成交价为40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4日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决定对被执行人会肖、单连波司法拘留15日。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残值不足以覆盖执行标的且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殷 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王诚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