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阙庆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恕与被执行人阙庆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0902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阙庆锋应支付周恕借款350000元,负担执行费2639元。由于被执行人阙庆锋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恕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周恕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阙庆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11日、28日、11月19日、2021年2月18日、7月21日、8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阙庆锋名下无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查明阙庆锋名下无保险、公积金等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对阙庆锋名下位于宁乡市××环南路××室的房子进行了变卖处置,成交价为389800元,偿还了该房屋的按揭款304350.5元,剩余款项84268.5元,由申请人周恕领取,阙庆锋自动履行了170000元。 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阙庆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0000,尚有95731.5元未执行到位,尚欠1458元执行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 焱 审 判 员  曹 进 审 判 员  崔益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龚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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