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公益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