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19楼1918室
法定代表人:卢非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腾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北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郭兆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李冰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李爱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濮阳市鑫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柳格乡濮范高速口向北1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德铭,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兆阳、李冰冰、李爱忠、濮阳市鑫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