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某,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元举,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白某与被申请人汪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申请人白某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汪某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白某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525民督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白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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