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家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主任退休,住大石桥市。 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港,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会计,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家良与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家良和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港、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董家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处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94,649元。事实和理由:从2012年3月开始到2021年2月份为止的八年期间里,原告持续担任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主任。在原告担任村主任期间里,共拖欠原告的工资款94,649元。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欠工资属实,以前欠74,649元,今年欠19,7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承认董家良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董家良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根据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2020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4,379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亦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家良的劳动报酬94,3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刁海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