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彭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向某某、彭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菊,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向某某、彭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1901.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