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生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二工乡三工村7队门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马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二工乡三工村7队门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杰,北京在明事务所 律师。 被告:慕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郑晓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生花、马俊与被告慕刚强、郑晓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生花、马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生花、马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生花、马俊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金贵 人民 陪 审员   闫建枝 人民 陪 审员   宋秋菊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知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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