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生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二工乡三工村7队门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马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二工乡三工村7队门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杰,北京在明事务所 律师。 被告:慕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郑晓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生花、马俊与被告慕刚强、郑晓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生花、马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生花、马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生花、马俊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金贵 人民 陪 审员 闫建枝 人民 陪 审员 宋秋菊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知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