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项目余款未结算,但涉及的工程项目余款,相关部门正在审计中。因此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新3122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古 丽 斯 坦 艾 力 审 判 员 阿 不 都卡哈尔衣马木 审 判 员 艾 日 夏 提 江 艾 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骆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