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龙锦路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67062X5。

法定代表人:庄文龙。

委托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荣华,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联湘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48-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546276494。

法定代表人:钱楠。

被申请人:钱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联湘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钱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联湘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钱楠银行存款26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雕庄采菱村委凤凰路28号(宗地面积2177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为其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7月2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湘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钱楠银行存款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雕庄采菱村委凤凰路28号(宗地面积2177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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