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马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马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1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07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内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婚前相互并不了解,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务事发生争吵。争吵成了家常便饭,特别是被告对原告的生活横加指责,不讲道理,无端怀疑,恶语相加,使原告无法忍受。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冷暴力,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彼此积怨,无法沟通,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不担当,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20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无和好可能。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马某2(身份证号:4105272012××××××××)由被告马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合同编号:YS00193500、房屋代码:210749)归被告马某1所有,该不动产贷款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由被告马某1负责还贷;被告马某1于2021年6月11日24时00分前一次性给原告陈某补偿人民币135000元;
四、被告马某1对上述第三项不动产进行变更登记所有人等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时,原告陈某应积极配合、协助完成上述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五、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二个、第四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原告以把孩子从被告处接走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被告予以配合;
六、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