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春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执行人:刘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元与被执行人刘春华、刘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春元依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春华给付52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春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春华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春华财产情况。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德国在哈尔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我院已冻结该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刘春华银行、理财、保险、公积金、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春华纳入限消。现申请人赵春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侯兆滨
审判员 :吴忠杰
审判员 :王兴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