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仉桂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张金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仉桂华与被告张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仉桂华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750000元或查封相应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金义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仉桂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