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谢志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谢志明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谢志明应缴纳罚金8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200元,已依法扣划并转罚金。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5月25日向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5月27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阳山县××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志明限制高消费。

7、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谢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谢志明的财产状况,除发现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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