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尼·阿布都克热木,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新疆沙井子镇法律服务者。 被告:何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艾尼·阿布都克热木与被告何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艾尼·阿布都克热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艾尼·阿布都克热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艾尼·阿布都克热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计1357元,尚未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明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