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叶尔那尔阿黑哈提,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XXX,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尔那尔阿黑哈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3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尔那尔阿黑哈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兰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因被执行人叶尔那尔阿黑哈提下落不明,我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叶尔那尔阿黑哈提公告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儿那尔阿黑哈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新4323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欠款8025元。被执行人叶儿那尔阿黑哈提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
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叶儿那尔阿黑哈提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财产调查,查明叶儿那尔阿黑哈提名下有不足额的存款1993.52元,该款项已划拨至法院账户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春兰支付。查明被执行人叶儿那尔阿黑哈提名下再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收益类财产保险登记、无工商总局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儿那尔阿黑哈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剩余案款6031.48元的偿还,现被执行人叶儿那尔阿黑哈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春兰,申请执行人刘春兰表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达吾列 托列吾
审 判 员 马 辉
审 判 员 古丽娜 尔 藏汗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哈迪古丽 叶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