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兆华,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冠县,农民,住冠县。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3年6月9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诈骗于2007年7月30日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诈骗于2010年1月18日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2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高检一部刑诉[202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兆华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一、2021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冯兆华在山东省冠县鑫升电动车经营门市部,以试驾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的大阳牌电动四轮车,后将车变卖得赃款人民币(下同)4100元。案发后,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10378元。 二、2021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冯兆华在高唐县手车店,以让其他车行的人员检查发动机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的鲁P×××××号雪佛兰牌科鲁兹轿车自用。案发后,被骗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32609元。 以上,被告人冯兆华诈骗财物总计42987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冯兆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兆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兆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兆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兆华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兆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兆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兆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兆华继续退赔被害人史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振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雅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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