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志、项文刚,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1303232H。
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月,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红梅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9326454XX。
法定代表人:熊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1.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