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街道金凤花园。
被告:新乡市福缘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王聪,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陈有辉与被告新乡市福缘堂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有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