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振宇,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道孚县解放西街城西市场综合楼C幢。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振宇与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我院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川VS9637)依法予以查封,待进入拍卖程序,我院向被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