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福胜广委交警队安园小区门市楼北起第三号。 经营者:魏香利,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默,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市。 被告:陈洪秋,****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号。

审理经过

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与被告陈洪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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