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福胜广委交警队安园小区门市楼北起第三号。 经营者:魏香利,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默,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市。 被告:陈洪秋,****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号。
审理经过
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与被告陈洪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镇市真真烧烤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