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锦水苑一楼)。
负责人:胡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支行职工。
被申请人:金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李金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王保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进行保全,限额人民币50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自愿以其自有资金和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金崇兵、李金娥、王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自有资金和资产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金崇兵、李金娥、王保利名下银行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限额50万。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