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与被执行人王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丽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偿付662294.1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90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到位30万元,余款362294.10元申请执行人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与被执行人王丽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一、被执行人王丽于2021年8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000元;2021年9月15日支付120000元;2021年9月30日付清122994.01元;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丽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次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3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