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
负责人吴某1,该村村民小组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51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村民小组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1000元,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512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 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世红
书 记 员 彭克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