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2幢1033室。
负责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刊龙,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鑫艳,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莫梅义,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莫梅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晓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