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新生,职业不详,住所地永济市,经常居住地永济市。

被告:吕云霞,汉族,住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薛新生与被告吕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原告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新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新生负担314.4元,退回原告薛新生3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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