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瑞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付太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晓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瑞锐与付太山、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太山、张晓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679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