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宝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21××××××××××××。
被告:英德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宝华与被告英德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宝华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宝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宝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