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碧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生效的(2021)黔0628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陈碧华缴纳罚金5,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碧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有存款1,809.21元;其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有存款779.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陈碧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5,400.00元;额度冻结其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5,4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即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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