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某。 被告:陈某。 被告:胡某。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与被告陈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尧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