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隋胜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魏树强,东营垦利准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宋守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隋胜波与被申请人宋守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隋胜波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守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隋胜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宋守华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申请人隋胜波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