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81678277,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516、518、520、522、524、526号。

法定代表人:何俐苗。

被执行人:李春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付贤超,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81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温州市中级人民裁定由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春燕、付贤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1幢3-4层房屋合计52间,其中4套已被拍卖,其余均已设定抵押;2、被执行人付贤超享有浙江贤超包装有限公司93.4657%的股权,被执行人李春燕享有浙江贤超包装有限公司6.5343%的股权,该公司正在破产审理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的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6月12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的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1幢3-4层房屋合计52间,其中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花园1幢301室、302室、303室、304室已被本院(2018)浙0327执5315号案件拍卖,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花园1幢327室、401室、340室、341室、342室已在本院(2019)浙0327执3862号案件中处置完毕。(2019)浙0327执3862号案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存款,其中6462.15元分配给本案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名下坐落于苍南县房屋已在本案中依法拍卖,得拍卖款277.4万元,扣除本案评估费、网拍辅助费、税费等必要费用后,本案获得执行款2687789.5元,不足以清偿抵押优先的债务本金。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名下的其他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银行或个人,本案无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付贤超、李春燕名下的其他房产。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向本院领取执行款2687789.5元,被执行人李春燕、付贤超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0年06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12210.5元及利息,已缴纳本案诉讼费22899元、执行费47400元。

因被执行人李春燕、付贤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春燕、付贤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4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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