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佰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德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连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奥运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28号院3号楼。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凌佰增、马德云、王连民(以下简称凌佰增等三人)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奥运村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行初414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3行终354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凌佰增等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认为一、二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第三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本院查明本案中,经审查,凌佰增等三人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为“原洼里乡领取的北辰提交的《北苑居住区》各类款额(青苗、地上物等)各类补偿款29 871万元的具体使用发放情况(清单)”。其中所涉及相关款项的书面材料、文件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并进行汇总,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凌佰增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凌佰增、马德云、王连民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赵宇晖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章坚强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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