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翟某1,男,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人:翟某2,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汉族,现住同上。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人:康某,满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翟某1、翟某2、刘某诉被告康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某和翟绍英(身份证号21040319xx××××××××、已去世)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丧葬费、抚恤金、理财存单等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保全金额以6万元为限,并申请人翟某1以其在锦州银行的银行存款7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而对申请人翟某1提供的担保财产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翟某1名下的锦州银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冻结金额以6万元以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