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铁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张运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铁彪诉被告张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李铁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运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承包工程修路急需用钱为由,分别于2018年2月4日、2018年4月10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本金计1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二份(见借条)。被告承诺用几个月就还借款,现已逾期。但被告言而无信,一拖再拖,不予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具体、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铁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李铁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