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晓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曹**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娱赫,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忠,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越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高沙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李越超、高沙沙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长亮,唐山市路南区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晓东、曹**友与被告乔娜、被告李越超、被告高沙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晓东、曹**友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晓东、曹**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晓东、曹**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