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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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原告: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朱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朱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朱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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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1、纪某与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朱某4已去世,原、被告双方对起诉事项现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朱某1、纪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1、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朱某1、纪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