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赵久清,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赵久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8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1795.56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久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久清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久清的银行账户;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久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赵久清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信息、投资收益性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2021年9月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申某生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赵久清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辽1282执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广强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王文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