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鸿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60721115。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
被执行人:大连汉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孛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282570859570F。
法定代表人:宫国臣。
被执行人:宫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鸿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汉辰服装有限公司、宫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人民币货款7.63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638元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宫国臣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南山东路106号2单元10层1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2021.5.28-2024.5.27),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