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裴玉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陈合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裴玉森与陈合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原告裴玉森自愿撤回利息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陈合轩偿还原告裴玉森本金634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金1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元;下余234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如被告陈合轩未按期给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被告陈合轩负担。
因陈合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裴玉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合轩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
二、2021年7月5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合轩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计6次。
查明被执行人陈合轩无车辆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陈合轩无房产登记信息。
扣划被执行人陈合轩保险现金价值1774.55元。
三、到被执行人陈合轩住所地清丰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陈合轩下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裴玉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合轩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合轩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陈合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合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裴玉森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律师参与调查被执行人陈合轩名下财产,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4148元,实际执行到位912.55元,尚余63235.4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