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康乐县附城镇新治街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2263006390。

法定代表人:马金莹,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东,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中心副经理。

被告:王世海,男,回族。

被告:田木亥买,男,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世海、田木亥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世海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利息134083元,共计674083元,之后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田木亥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世海于2017年6月1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世海向原告借款540000元整,借款年利率8.5%,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时,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借款年利率上浮至11.05%。被告田木亥买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2019年5月24日到期。约定展期还款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现在被告拖欠本金540000元,利息134083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世海口头辩称,借款属实,愿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借款本息合计674083元,由被告王世海于2021年3月22日偿还40000元,剩余本息合计634083元,自2021年起五年还清,于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126816.6元;

被告田木亥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41元,减半收取5270.5元,由被告王世海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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