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某运苗木场,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
被执行人:广西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
审理经过
广西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与南宁市某运苗木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某运苗木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依法责令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南宁市某运苗木场支付300000.00元;(2)向南宁市某运苗木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3】。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在执行(2021)桂1227执258号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2021年5月24日,本院发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5050160478200000222_1)上的304400元。2021年6月8日本院发起扣划了该款。现被执行人广西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已实际履行了上述案款的赔偿义务,即(1)向南宁市某运苗木场支付300000.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00元。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本期申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