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招商明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招商明华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海事诉前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招商明华船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招商明华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上海招商明华船务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