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徐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政 审判员 左杰 审判员 周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