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廷艳,女,汉族,保德县义门镇人,现住保德县城。
被执行人:张鑫,男,汉族,保德县东关镇人,现住保德县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廷艳与张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93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62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2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信息,冻结并扣划了张鑫的建行存款3300元。
本院查明
2020年12月15日,本院向保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该单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21日,本院到保德县东关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2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931执4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