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家媛,女。

被告:唐昌劲,男。

审理经过

原告林家媛与被告唐昌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准许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唐琳菲三次,每次与婚生女唐琳菲同住三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9月25日在湛江市麻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唐琳菲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有探视权且只需提前告知被告即可。但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健康成长极其不利。虽原、被告已离婚,但原告希望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女儿母亲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健康快乐成长。为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与母爱,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育了女儿唐琳菲,2019年9月25日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湛江市麻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唐琳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直至女儿工作为止,原告可随时探望女儿,但要预先通知被告。原告主张被告阻止其行使探视权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大致为被告不允许原告探望女儿以影响女儿生活的稳定性。被告对聊天记录的内容未提出抗辩,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探视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二款)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款)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款规定,原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原告探望子女的义务,故原告主张探视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探视方式、时间,本着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缓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子女今后的身心健康成长,本院确定探视方式为每月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11时,被告应予以协助。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探视方式,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林家媛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唐琳菲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11时,被告唐昌劲予以协助。

二、驳回原告林家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